被处理单位:清远市清城区锦之江生鲜超市(个体工商户)
地址:清远市清城环城二路3号名都国际商业中心六至十一幢首层B165-B166号
法定代表人:黄观胜
案由:拖欠工人工资,经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。
认定的事实:经调查,你单位存在拖欠员工梁观秤2025年4月、5月工资的情况,经我局责令改正后,仍拖欠梁观秤工资5811元。上述事实有员工投诉资料、你单位确认的工资单、你单位的欠薪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
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条第一款“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照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,不得拖欠或者克扣。”、《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》第十三条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,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。”之规定。
我局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程度,以及《清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(第二版)》第十条第(一)、(二)项“情节较轻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:(一)涉及劳动者人数不足 10 人的;(二)涉案金额不足 2 万元的;”之规定,认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。
现依据以下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: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》第十八条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,根据调查、检查的结果,作出以下处理:(一)对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,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;(二)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,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;”、第三十条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;对有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或者第(三)项规定的行为的,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:(三)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,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;”之规定。我局给予下列行政处理(处罚):
一、足额支付梁观秤2025年4月、5月的工资合共5811元。
二、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(小写¥2000元)。
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。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,本决定不停止执行。
清远市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
2025年8月1日